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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4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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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三)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修改为“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备案溢油应急计划”。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海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废弃物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按已公布的部级以上(含部级)的方法进行检验。” 二、废止1部规章 废止《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以上文件详情请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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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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