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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2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6〕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修订了《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教 育 部

2016年12月5日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因素(60%),下设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特殊教育学校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绩效因素(40%),下设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增幅、普通学校随便就读学生数增幅等子因素。各因素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各省份资金申报材料以及考核结果获得。

  计算公式为: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教育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年度项目遴选办法和结果、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4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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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教育部  财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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