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3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4日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1)。《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2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见附件2);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见附件3)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省税务机关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宣布行政登记无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发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当的,责令省税务机关纠正。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相关试点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推进。

  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式样)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4.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税务总局网站)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税务师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税指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办税指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办税指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终止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31 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