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5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卫生计生委

  中 医 药 局

2017年12月1日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中医诊所  标准  基本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  国卫医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发〔2023〕2号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中医政字〔2022〕11号

 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5号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4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