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第 147 号

  第 147 号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部 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8年2月12日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出境入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负责人或者其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以下简称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整、准确、及时地预报出境入境航空器拟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包括旅客订座记录、登机旅客信息和登机机组人员信息。

  第三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商定的格式,通过专用网络将预报信息发送至指定的地址。

  预报信息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共享。

  第四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航空器起飞前72小时、24小时、2小时、1小时和起飞后30分钟内分别报送旅客订座记录。

  旅客订座记录采用国际标准电子报文格式,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团体情况、联系地址、出票情况等。

  第五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在办理旅客值机手续时,逐一报送拟登机的旅客信息,并在飞机关闭舱门准备起飞前报送所有已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

  登机旅客和机组人员信息的内容包括: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证件号码、出境入境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员类别。

  第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登机旅客信息进行预先核查,即时向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反馈预检指令。

  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不准其登机。

  第七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按照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航空器及其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出境入境提供便利。

  第八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预报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航空器负责人按以下标准罚款,对单个航班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一)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旅客订座记录的,按每漏报一次处500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报送登机人员信息不准确的,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不超过10人的,处1万元罚款;单个航班不准确数量超过10人的,每多错报1人,增处1000元罚款。

  (四)漏报或多报登机人员信息的,每漏报或多报1人处5000元罚款。

  (五)未报送登机人员信息的,处5万元罚款。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有证据证明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仍允许其登机并载运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每载运1人1万元罚款。

  第十条 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的旅客、机组人员信息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推迟或者阻止该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航空器出境入境;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航空器负责人,是指出境入境航空器运营人、所有人、机长等对航空器出境入境活动负责的单位、人员。

  出境入境证件号码,是指旅客或机组人员持用的有效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号码。

  人员类别,是指旅客或者机组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公安部第99号令)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航空器  出境  信息  人员  实施  入境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 第 147 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0 号

 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16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