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 买回国债操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

  (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五)款行为;

  (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21/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1/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1/1)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12/1)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
  关于印发支持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发改〔2020〕1465号  (2020/9/2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2020/9/27)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2020/9/2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废)(国务院令第307号)  (2020/9/26)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9/2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号  (2020/9/22)

 关键字
  现金管理  国库  暂行  中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确认2018-2020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名单的通知 财库〔2018〕58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保监发〔2021〕2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