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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3〕57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13〕57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运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撑作用,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4月8日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增强金融服务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撑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微投资基金(下称“中小微基金”),是以财政资金为引导,联合社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合伙制企业,通过私募形式募集社会资金,为中关村自主示范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范围内的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债权融资服务的创新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服务业,为《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确定的基于信息技术的新兴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业、节能环保业等产业领域。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中小微基金中的财政引导资金从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引导资金的筹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中小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参与中小微基金的决策,对中小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

  中小微基金(合伙企业)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融资项目的审核批准、小微企业贴息的审核发放。

  合作担保、再担保机构负责融资项目的推荐和担保、再担保。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中小微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项目符合市财政局确定的产业领域;

  (二)在中关村自主示范区内注册,并年检合格、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具备与贷款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及还贷能力。

  (六)企业拟获取的贷款资金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补充流动资金、科技研发支出等。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中小微基金的合作再担保机构提交融资申请,由合作再担保机构负责初审。

  第九条 中小微基金对合作再担保机构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并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就拟支持项目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资金。

  第十条 获得中小微基金融资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融资额度2%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每年贴息总额以当年财政资金认购中小微基金份额获取的投资净收益为限。

  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由中小微基金负责审核、发放,并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条所指投资净收益,是指财政资金通过中小微基金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所收取的贷款收益及其他资金运作收益,在扣除基金管理费用、信托贷款手续费等税费后的净所得。

  第十一条 获得中小微基金融资支持的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与的融资服务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我市其他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新融资等方面政策的支持,但同一主体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获得融资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融资资金,如检查中发现企业将融资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活动,中小微基金将按照贷款合同收回全部本金与相应利息。

  第十三条 如企业弄虚作假申请或使用中小微基金的资金,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 中小微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投入中小微基金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和变更财政资金投入中小微基金的规模、资金托管周期。

  (二)在财政资金存在期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小微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批准或接受备案。

  (三)不定期对融资项目进行抽查;

  (四)每年度或根据需要对中小微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受市财政局的委托,承担下列职责:

  (一)将财政引导资金及时投入中小微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二)按照市财政局提出的绩效评价标准,对入资的中小微基金加强绩效管理和评价,督促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目标和任务;

  (三)促进中小微基金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对中小微基金的决策参与权,在基金的合伙人会议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对中小微基金的决策和管理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五)每半年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中小微基金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合伙人会议情况;

  (六)接受市财政局的抽查和绩效评价,配合、接受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参与表决中小微基金相关重大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事先获得市财政局批准、或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表决后及/或相关事项发生后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在财政资金存在期间,中小微基金下列事项应上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中小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变动;

  (二)中小微基金对单户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中小微基金的中止、解散或基金存续期延长。

  (四)中小微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在财政资金存在期间,中小微基金的下列事项应上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中小微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选变动;

  (二)中小微基金针对其合伙协议做出的修订,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除外。

  第十九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中小微基金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尚未用于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的财政资金进行资金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财政资金的运作仅可采用银行存款、购买保本型固定收益理财产品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方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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