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局令第7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

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2020/9/22)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 号  (201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2019/4/23)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7 号  (2019/4/23)
  专利代理条例(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6号  (2018/11/6)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  (2018/7/3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2017/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4/1)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71 号  (2015/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1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  (2014/5/1)
  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2013年9月27日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3/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7/18)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3 号  (2012/5/1)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4 号  (2012/3/1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令 第 62 号  (2011/8/1)

 关键字
  审查  专利  管理  优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〇号

 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人工智能和物联网领域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的通知》通知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实用信息咨询服务办理指导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 65 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解读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图看懂《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二三号

 办理专利优先审查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办结时限、结果如何查询及后续流程是什么?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