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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会〔2013〕1023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5月31日

  附件1: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

京财会〔2013〕1023号附件1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系统、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在京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参加会计类人才的选拔、培养、表彰,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制定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政策,建设并管理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软件系统,指导、服务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管理业务。

  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变更、调转、补办、换证、注销等业务。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北京市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应当严格审核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对于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公布。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后当场显示成绩。北京市财政局于全部考试结束后及时在北京财政网站统一公布考试结果,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事项:

  (一)制定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等考试政策;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组织巡视,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以下事项: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与资格审核;

  (二)具体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与证书发放工作;

  (三)组织宣传并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各项政策。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收入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北京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应根据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负责印制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及时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在北京财政网站上予以记录,方便查询。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按规定补齐相关学分后,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按照就近原则属地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当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时,持证人员应当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财政部调转平台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再到调入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向调入地的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补证的,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向所属的区县财政局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县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严重的,持证人员可以向所属区县财政局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区县财政局核实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的变更、调出、调入、补证、公告等手续时,应当先登陆北京财政网站,如实填写或读取申请信息。待提交信息完毕后,持证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表、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县财政局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调出、调入、补证的事项时,应当认真审查,准确核实相关信息,对于符合确认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妥善存档备查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北京市每6年定期换证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在北京财政网站上填写并提交换证申请,携带申请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在北京财政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北京财政网站进行公示并方便下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可以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

  (二)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会计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免试申领条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2006年5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京财会[2006]832号)北京市2008年10月24日发布的《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京财会[2008]2319号)同时废止。

京财会〔2013〕1023号附件2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事项的办理流程

一、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变更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北京财政网站,选择会计业务板块,点击“变更申请”按钮,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并成功提交。

  (二)申请人按照系统设置格式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三)申请人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手续。

  (四)申请人如变更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信息的,需要重新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经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确认,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证。申请人变更内容不包括以上两项基础信息的,不需要重新制证,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直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复印件、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办理区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二、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北京财政网站,选择会计业务板块,根据业务内容点击“调出申请”或“调入申请”按钮,读取或填写本人的档案信息,在网上如实填写并成功提交。

  (二)申请人按照系统设置格式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三)办理调出业务的申请人应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于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属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手续。

  办理调入业务的申请人应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居住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变更内容的还应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确认手续。

  (四)办理调出业务时,区县财政局应严格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审核无误后准予办理调出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

  办理调入业务时,区县财政局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从财政部调转平台下载信息并确认接收,将其电子信息及时导入北京财政管理系统,办理转入相关手续。

  (五)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复印件以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办理区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丢失补证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北京财政网站,选择会计业务板块,点击“补证申请”按钮,读取本人的档案信息,按照规定要求在网上如实填写补证申请并成功提交。

  (二)申请人按照系统设置格式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三)申请人应携带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及复印件于申请提交后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公告确认手续。

  (四)区县财政局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会计从业档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补证公告手续。

  (五)补证公告期为30天。待30日公告期满,申请人需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点击“补证申请”按钮,打印公告期满记录。携带公告期满记录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于北京财政网站提交补证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补证手续。

  (六)区县财政局核实补证材料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证书。申请表、公告期满记录、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复印件由办理区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四、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免试取证事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登陆北京财政网站,选择会计业务板块,点击“免试取证”按钮,选择符合免试申请条件类型,填写本人信息,在网上如实填写申请并成功提交。

  (二)申请人按照系统设置格式打印申请表,并签署姓名。

  (三)申请人应在申请提交后30日内到所选择的区县财政局办理公告手续。办理公告手续时应按照免试取证申请条件类型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高级会计师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北京市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现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年满50周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单位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1993年7月1日之前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5)当时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符合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资格并且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区县财政局应核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补证公告手续。

  (五)补证公告期为30天。待30日公告期满,申请人需登陆北京财政网站点击“免试取证申请”按钮,打印公告期满记录。携带公告期满记录和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于北京财政网站提交公告申请后的60日内到所选定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补证手续。

  (六)区县财政局核实补证材料无误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颁发证书。申请表、公告期满记录、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办理区县财政局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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