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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0〕19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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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的通知 京质监食发〔2010〕196号 各区县局、分局: 为确保我市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55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查处日期 自2010年6月1日起,未获得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此类产品。 二、 查处工作要求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55号)的要求,各区县局、分局要对辖区内餐具洗涤剂的生产企业进行清查。向辖区内所有应获证而未获证的生产企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获证产品;并要告知企业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对既不申请取证,又不停止生产、销售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或者使用6月1日以后生产的未获证产品,区县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电话:84611177-食品处 传真:84637075 联系人:徐玉光、杜男 附件: 《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55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2010年第55号 关于开展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为保证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餐具洗涤剂(详细目录见附件)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未获得上述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对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附件所列餐具洗涤剂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2010年6月1日以前生产的附件所列餐具洗涤剂(以生产日期为准),不以无证查处,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执行《手洗餐具用洗涤剂》(GB9985-2000)的餐具洗涤剂无证查处工作仍按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本次查处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本次查处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范围 执行标准 餐 具 洗 涤 剂 1.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执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14930.1-1994)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包括所有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14930.1-1994) 2.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1. 机械用洗涤剂 2. 管道用洗涤剂 3. 传送带用洗涤剂 4. 容器用洗涤剂 5. 用具用洗涤剂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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