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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8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东城区委、区政府印发的《关于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实现社会体育文化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开放东城辖区内学校(单位)的体育文化设施,为人民群众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提供良好的设施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包括东城区辖区内具备开放条件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小学。社会单位是指辖区内具备开放条件的中央、市属、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部队。

  第三条 区政府设立体育文化设施开放补贴资金500万元,用于补贴开放学校(单位)对外开放期间的体育文化设施运行成本、对工作突出的学校(单位)给予奖励以及为开放学校(单位)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

  第四条 到开放学校(单位)进行体育文化活动一般应以团队形式为主。社区居民也可采取自行组队的形式,但须到开放学校(单位)所在居委会进行申请、备案,签订公约,规范权利义务,经社区居委会统一安排到开放学校(单位)进行活动。

  第五条 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开放应坚持面向社会、方便居民、安全管理的原则,确保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顺利实施,积极为东城区居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开放条件和办法

  第六条 学校(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积极向社会开放:

  (一)拥有田径场;

  (二)拥有足球场或篮球场或排球场或羽毛球场;

  (三)拥有室外健身器材(含乒乓球台);

  (四)拥有室内体育场馆;

  (五)拥有礼堂、多功能厅。

  学校和辖区内中央、市属、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部队要坚持室外免费、室内优惠的原则积极向社区居民开放体育文化设施。因开放所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体育文化设施的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开放的学校(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由区体育局、区教委、区社会办、区文化委统一制作的“东城区体育文化设施开放学校(单位)”标牌。

  第八条 学校体育文化设施在保障教学的前提下,应积极利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日、公休日向社会开放,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20天,积极为周边社区居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方便。

  第九条 社会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体育文化设施,积极向驻区居民开放,并坚持面向社区服务的原则,保证社区居民开展文体活动的需要。

  第十条 各开放学校(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体育文化设施开放使用管理规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告驻区居民群众,其内容应包括:

  (一)文体设施的开放时间及开放对象;

  (二)室内体育场馆、礼堂、多功能厅的预约使用程序;

  (三)收费标准;

  (四)安全须知及损害赔偿责任;

  (五)其它事项等。

  第十一条 学校(单位)要确保开放的体育文化设施符合相关的行业安全标准,保证人员安全。到开放学校(单位)进行活动的人员要遵循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干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十二条 区体育局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等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为到开放学校(单位)开展文体活动的居民群众提供服务;指导督促文体设施的安全维护与管理,定期对文化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区教委负责会同区体育局研究制定学校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开放学校建议名单,协调有关学校与街道共同做好开放工作;对所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开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区社会办负责指导街道、社区利用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组织居民开展文体活动,建立检查制度,对开放工作的实际效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区文化委负责指导、监督社会单位文化设施开放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并对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将文化体育设施开放工作纳入全区计划,并加强监督、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监督、统计区属公园体育文化设施对外开放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辖区学校、社会单位的联系,扩大开放范围;引导社区居民有组织的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制度,爱护体育文化设施,保证人身安全;负责解决居民与开放学校、单位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定期对学校(单位)文体设施开放情况及效果进行统计和评估,保障学校(单位)文体设施开放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开放学校(单位)负责与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管理小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开放学校(单位)、街道及到开放学校(单位)开展活动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保证人员安全,确保开放学校(单位)的正常秩序;与街道一起将开放的体育文化设施名称、开放时间和相关规定予以公示;聘请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开放场所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章 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开放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的使用,应由街道、社区和单位有组织地进行预约,经开放学校(单位)同意后开放,学校(单位)应安排专人协助提供相应设施设备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街道要组织好社区居民到文体设施开放学校(单位)进行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

  (一)定点联系附近学校(单位),给市民办理定点学校(单位)的出入证明,在办理出入证明时应考虑居民的身体状况,可建议居民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校(单位)文体设施开放时间段内,市民须持该校(单位)的出入证明,经值守的街道工作人员验证后方可进入学校(单位)开展体育文化活动。当天开放时间结束,街道工作人员应负责组织居民群众有序离开。

第五章 开放工作的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单位)文体设施向社会开放考核评估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各开放学校(单位)根据《东城区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进行自评自查。

  各街道对辖区内开放的学校(单位),组织社区团队、俱乐部和居民进行满意度评议。

  区评估小组在各开放学校(单位)自查评分和各街道进行的满意度评议的基础上,对学校(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分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分数线。

  区评估小组对已向社会开放体育文化设施的学校(单位)评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分别给予补贴奖励。

第六章 资金的补贴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开放学校(单位)的资金补贴主要包括水、电、气、热运营费及设施设备的维护费、工作人员的加班补助费等。

  第二十五条 对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补贴标准,按三类进行补贴。

  一类开放学校:有4片以上篮球场的室外场地、田径场和室内场馆,且开放场所活动项目在4个以上,达到开放工作的相关要求的每年补贴资金7-10万元;

  二类开放学校:有3片以上篮球场的室外场地、田径场和室内场馆,且开放场所活动项目在3个以上,达到开放工作的相关要求的每年补贴资金4-6万元;

  三类开放学校:有2片以上篮球场的室外场地、田径场,无室内场馆,开放场所活动项目在2个以上,达到开放工作的相关要求的每年补贴资金1-3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开放单位体育设施的补贴参照开放学校的标准,开放单位文化设施的补贴依据接待人次、群众满意度、开放时间、开放面积等相关标准,给予每个单位1至5万元的补贴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要明确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开放工作,广泛动员辖区内学校(单位)开放体育文化设施。对于主动协调并积极组织居民到开放学校(单位)开展体育文化活动、成绩显著、社会效果好的街道,将给予1至3万元的补贴奖励;通过积极努力,街道辖区内每增加1所开放学校(单位),奖励街道5千元至1万元。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学校(单位)体育设施开放资金评估机制,以实际开放时间和社区居民满意度作为补贴依据,鼓励开放学校(单位)的工作热情,为人民群众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九条 加强督查考核。区体育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单位)体育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并对业绩优秀的学校(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体育局会同区教委、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及开放学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原《东城区促进社会单位服务社区公益文体活动试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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