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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旅发〔2017〕100号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开展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旅发〔2017〕100号

  各有关区旅游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公共性和导向性作用,引导京郊旅游接待单位(户)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京郊旅游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启动实施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保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承保公司确定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共保,其中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主承保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旅游委委托中利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作为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二、保险对象

  (一)保险对象。凡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 351-2014)》、《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准及评定》(DB11/T 652—2009)和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认定的星级民俗旅游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京郊十区3A级(含)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均可作为保险对象投保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

  (二)资格确认。市、区旅游委按照星级民俗旅游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分级负责制,及时梳理汇总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对象相关信息,并由市旅游委统一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保险公司和咨询公司根据市、区旅游委确认、提供的保险对象信息资料开展承保、保费补贴审核申请等工作。其中:

  1.四星级(含)以下等级民俗旅游户和3A级(含)以下等级旅游景区信息资料由区旅游委确认后报送市旅游委;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五星级民俗旅游户信息资料由市旅游委确认提供,其中以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内部经营户名单、数量等信息资料由所在区旅游委确认后报送市旅游委。

三、保险费用

  (一)保费标准。使用政府财政补贴引导投保,市级财政对标准保费给予80%的补贴,投保人自付标准保费的20%。不同保险对象的保费标准为:

  1.星级民俗旅游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36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288元,投保人自付72元;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每年标准保险费为10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0元,投保人自付200元;

  3.京郊十区3A级(含)以下旅游景区每年标准保险费为1000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800元,投保人自付200元。

  (二)保险对象同时属于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星级民俗旅游户的,按照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的保费标准执行。

  (三)以合作社为申报主体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其内部经营户的投保参照星级民俗旅游户保费标准执行。

  (四)上述方案试行三年,期满后进行绩效评估,研究确定后续财政补贴方案。

四、保险期限

  本保险按年收费,保险期限一年。同一保险对象在一年保险期限内不能重复享受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补贴。

五、保险责任及范围

(一)身故或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或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以下费用:

  1.星级民俗旅游户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2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2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2.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3.京郊3A级(含)以下旅游景区

  (1)身故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

  (2)伤残赔偿金限额为30万元/人×残疾程度对应比例。

(二)医疗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游客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赔偿金限额为1万元/次。

(三)财产损失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游客的实际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星级民俗旅游户的赔偿金限额为5万元/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和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的赔偿金限额为10万元/次。

(四)法律费用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游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保险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五)施救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六)单次事故和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

  1.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星级民俗旅游户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60万元,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

  2.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星级民俗旅游户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60万元,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京郊3A级(含)以下景区年度累计赔偿金限额为120万元。

(七)保险免责说明

  由不可抗力、行政司法行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故意等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具体内容见“京郊保”保险合同。

(八)保险事故免赔额

  赔偿金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金限额内,按照下列免赔:

  每次保险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100元。

六、保险操作流程

(一)投保流程

  1.投保资料的收取

  保险公司根据市旅游委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保险对象清单,开展承保流程操作,指导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和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并收取投保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盖章)。

  鼓励和提倡以区、镇(乡)、村为单位集中组织投保。

  2.投保资料的审核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资料后,依据市旅游委汇总提供的保险对象清单进行投保资料审核,重点审核投保人是否符合保费补贴政策条件,并对审核通过的投保人进行承保操作流程。

  保险公司按月将保险单抄件、承保清单和退保清单提交咨询公司审核。审核发现投保人不在市旅游委提供的保险对象清单中的,由咨询公司及时反馈保险公司进行处理。

  3.保单签订及收费

  投保人提交的投保资料经保险公司审核,在市旅游委提供的保险对象清单中的,保险公司将进行投保录入及保单签订工作,同时收取投保人自付的20%保险费,并开具自付部分的保费发票。起保日期为投保人自付保费后与保险公司的约定时间。

  不在保险对象清单内的其他京郊旅游接待单位(户)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

  4.政府补贴申请与拨付

  保险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将政府补贴部分的保费发票和缴费通知书提交至咨询公司。咨询公司审核无误后向市旅游委提交保费补贴申请。市旅游委根据咨询公司的申请及时将保费补贴划转至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二)批改流程

  1.需要变更保险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齐批改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险批单。保险责任在申请变更次日零时起生效。

  2.保险期间内办理永久性停业的投保户,自停业之日起可申请退保,保险生效期间保费按月计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自付的保费退至投保人,财政补贴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月底清算后,转到下一月度保费结算。

(三)理赔流程

  1.理赔报案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40。

  2.定责定损

  根据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事故现场查勘或依照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保险责任。根据游客伤残、伤势程度、实际财产损失核定赔偿金额。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且理赔资料齐全的赔案,保险公司可直接支付赔款。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赔案,保险公司需要现场查勘的,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了解案情,提供资料;无需现场查勘的,被保险人应积极收集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定责定损。

  3.争议处理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日常理赔服务工作,受理日常咨询、疑难解答、事故报案和投诉处理等保险事宜。

  如发生重大或疑难理赔争议,被保险人应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可向争议裁定小组提交《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责任争议裁定确认书》,争议裁定小组由共保体三家保险公司与咨询公司共同组成,负责协调处理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案件,包括保险责任认定、理赔协商处理和裁定,争议双方可遵从裁定结果解决争议。对裁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投保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赔付时效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理赔材料齐全、损失金额确认的,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案件1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1人(含)以上死亡的重大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30日赔付结案。

  5.预付赔款制度

  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预估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在初步确定责任的前提下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赔款,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预付赔款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预付赔款金额最多不超过单项赔偿限额的50%。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切身利益和政府财政补助的精准拨付,各有关区旅游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利民富农政策的推行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广泛深入动员,迅速部署落实。要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推进,会同有关镇乡村积极组织动员符合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旅游接待单位(户)参保,力争实现应保尽保。保险公司应主动加强与区旅游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组建专门团队开展业务,提高承保工作效率,建立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有关区旅游委与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普及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保险公司要走村入户宣讲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标的、赔偿标准和操作流程等重点内容及相关知识,增强京郊旅游接待单位(户)的保险意识,确保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有关单位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保险公司应加强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承保理赔的风险管理,及时核实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做好风险内控工作。各有关区旅游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行业自律,强化源头治理,从根本上杜绝京郊旅游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有关区旅游委要在每年的星级民俗旅游户、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工作结束后,及时更新、完善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并及时上报市旅游委(加盖区旅游委公章)。上报的保险对象信息务必内容完整、确保准确无误。同时,保险公司要加强基础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反馈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承保理赔相关数据资料。

  2017年3月14日前,各单位要完成本辖区目前符合政策条件的保险对象信息填报工作,其中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报送市旅游委产业发展促进处,电子文本发送到指定邮箱(jjbx2017@163.com)。

  市旅游委联系人:陶勇联系电话:85157295

  保险公司联系人:李星联系电话:64393090、13901178408

  咨询公司联系人:谭俊联系电话:65510117、18610980033

  附件1:

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投保、理赔流程图



  附件2:

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保险对象信息汇总表

  申 请

  单位(户)

  名 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类别

  (勾选)

  □ 星级民俗旅游户

  □ 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经营单位(户)

  □ 京郊十区3A级(含)以下等级旅游景区

  本单位(户)承诺:本单位(户)所提交的投保资料真实有效,且符合京郊旅游政策性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条件。如提供虚假资料,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户)承担。

  单位(户)名称(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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