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3〕283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交通执法大队,各个体出租汽车管理站,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调度中心、出租汽车调度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进一步强化出租汽车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和综合考核,促进全行业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提高文明程度,促进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及时做好分析总结和经验材料报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内容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以及等级考核内容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2013年8月12日
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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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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