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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6〕15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6〕15号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6年第10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0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以及中关村科学城体系内高校建设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

  第三条 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四条 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按照不超过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企业实际费用支出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前沿技术领域,对上一年度获得知名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给予不超过获得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支持,获得投资补贴支持的同一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3.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六条 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围绕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的产业领域,建设新兴产业促进平台。

  (一)平台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北京注册的独立法人;

  2.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管理机制规范;

  3.资源整合能力强,深入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有效解决产业关键共性问题;

  4.服务企业效果显著,行业影响力大,产业促进成效明显。

(二)支持内容

  1.根据平台上年度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等建设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支持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合作研发、检验测试、成果转化、示范推广等服务,按照不超过服务合同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支持平台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工作开展产业研究、项目推荐、产业对接、政策宣讲、组织有影响力的展览展示等产业促进活动,根据实际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围绕各分园产业定位集聚发展,对在各分园落地的年度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房租的50%、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不断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对依据《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0〕1634号)认定的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给予保险费补贴支持。

  (一)保险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技术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共七种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全部投保上述七种险种。

  (二)对已投保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企业投保险种属于非一次性投保、需按年续保的险种,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利执行保险,次年办理续保时,将按照上年度保险费支持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最长支持年限为两年,即获得认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

  第九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一)实行保险费支持。

  1.保险的险种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质量保证保险、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责任保险、新技术新产品(服务)专利执行保险。上述险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同一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可全部投保上述三种险种。

  2.对投保上述三种保险险种的企业,按照所投保险费8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的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投保上述三种保险险种可按年续保,在次年办理续保时,按照上年度保险费支持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最长支持年限为两年,即获得认定的第一年和第二年。

  (二)属于年度中关村重点促进产业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自认定期起一年内,按照不超过其实际销售额2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沿和重点领域,对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和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以及应用中关村示范区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采购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智慧城市管理和重大民生需求,组织联盟中的行业领军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相关单位共同策划实施重大应用示范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合同总金额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一)支持开放实验室为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认证、技术研发、人才培养等服务,根据服务效果,对成绩突出、作用显著、影响力大的开放实验室,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开放实验室开展前沿技术项目挖掘与培育,并通过企业孵化、成果授权、技术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转化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十百千工程”企业和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领军企业打造全球协同创新网络,通过引进海外顶尖人才、购置海外研发机构等优质创新资产、获取核心专利、与全球顶尖科研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合作等多种方式,建设中关村国际开放实验室,按照不超过其投资总额或项目合同总金额2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纳入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体系的高校院所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等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平台。

  (一)资金申报主体需符合下列条件:

  1.独立运行的法人实体;

  2.建立新型运行机制,搭建协同创新平台;

  3.配备专职专业的工作人员及相应的办公场所;

  4.运营管理机制规范;

  5.建立产业化项目收集、评价和遴选机制以及内部绩效考核机制。

  (二)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引进高端创业团队、与企业联合共建技术研发中心、中试基地、联合实验室等技术研发机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推荐“高精尖”前沿性技术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创办新企业,根据当年引进创业团队、共建研发机构、投资和新创办企业、推荐并获得中关村重大前沿“高精尖”项目支持的数量,以及当年专用设备购置、中试研发投入、网络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成果转化方面实际支出情况,按照不超过70%的比例给予资金补贴。同一机构当年获得的资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前沿和重点领域,对落户中关村示范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新兴产业促进平台,根据研发投入、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企业并购、专利、房租等实际支出,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有关责任处室按照年度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要求,制定年度重点产业促进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产业领域和实施细则,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后,开展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通知将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或一区多园、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投资孵化机构等渠道进行发布。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或受托的专业机构对产业发展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并按照相关流程,通过审查核验申报资料或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支持单位和金额,报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或一区多园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相关责任处室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要配合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项目验收、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档案管理等工作。同时,获得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的统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技术产品在中关村示范区展示中心的展示工作。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同时取消与该单位的合作关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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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产业  发展  资金  管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科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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