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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8〕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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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8〕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发展,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商标品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单位)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单位培育工作方案(2016-2018年)》(中科园发〔2016〕22号),结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示范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试点单位是指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公布的年度“中关村商标品牌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和“中关村商标品牌工作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名单中的企业及社会组织。 第三条 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每年开展一次。中关村管委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示范试点单位商标品牌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四条 示范试点单位动态调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培育和优化商标品牌工作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目标,推动示范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商标品牌布局和商标高端推进工作,参与国内外商标品牌活动,提升示范试点单位商标品牌价值。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本办法对示范试点单位商标品牌工作和成效进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企业评价标准》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社会组织评价标准》,对示范试点单位在上一年度开展的商标品牌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进行量化评价。 中关村管委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商标品牌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专家组由有关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及服务机构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包含与示范试点单位有关联的人员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人员。 第七条 示范试点单位年度评价结果经中关村管委会核准后,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布。 第三章 调整机制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示范试点单位年度评价结果,将总分(含基础分和加分)排名前10%,且不低于90分(含90分)的试点单位调整为示范单位,将总分90分以下(不含90分)的示范单位调整为试点单位;对于总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示范试点单位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单位,取消示范试点单位资格。取消示范试点资格的单位,不得申报当年中关村商标品牌高端推进工作支持资金,且一年内不得再申报示范试点单位。 第九条 对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失信黑名单的失信单位,取消其示范试点单位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企业评价标准.docx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品牌工作示范试点社会组织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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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商标 品牌 工作 试点 单位 动态 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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