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128号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区〔2020〕128号

  各有关单位: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知识产权局 中科院

2020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范围。

  试点单位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优先在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的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所属中央级科研机构,以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地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转化成效显著以及示范作用突出的单位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3年。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等部门建立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编制赋权协议范本,加强风险防控,指导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宏观可控。相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动试点任务落实,做好成效总结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方案。

  (二)加强评估监测。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年度试点执行情况和赋权成果名单报告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对试点进展情况开展监测和评估。对于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已经开展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及时纳入试点方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编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引导。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扩大试点范围等方式进行复制推广,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改革新举措,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的,依法律程序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国防领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实施方案,另行开展。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2022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23〕23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告2023年标字第10号(总第328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23〕14号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服务独角兽企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科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新时期推动大学科技园改革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科发〔2023〕13号 
  《关于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示区组办发〔2023〕2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3〕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3〕23号 
  关于转发《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的通知 京科发〔2022〕20号 
  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门头沟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和先进软件信息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城区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荐工作的通知 
  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关键字
  科研人员  科技成果  试点  实施  职务  使用权  所有权  科技部  长期  部门
  国科发区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印发《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7号

 印发《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 京科发〔2022〕18号

 关于组织申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2024年度“中法杰出青年科研人员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关于印发《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2023—2025年)》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23〕6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2〕329号

 关于延长2022年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时间的通知

 关于征集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任务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建设与科技成果转化“双百示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5〕77号

 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中科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7项行动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政〔2019〕86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18〕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教技厅函〔2018〕90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发布2018年重点推广林业科技成果100项的通知 办科字〔2018〕80号

 科技部关于支持广东省建设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函 国科函创〔2018〕26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财教〔2015〕23号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成[2013]078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