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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2013年第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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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 2013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二、第七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时,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核实情况并在《举证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经核实情况并在《调整申请表》签署处理意见后,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确认。 四、《企业经营情况说明表》增加“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企业、其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两个行次。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7日 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 附件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文书 附件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下载附件:(1)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docx (2)附件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文书.docx (3)附件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操作规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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