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形,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三、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

  2014年4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相关情形,同时划分了市局和各区县(分)局的审批权限,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当前,为了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修订完善了困难减免税的申请条件,并将原由市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以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总体原则,特制定本公告。

  二、下放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依据是什么?

  201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提出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将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三、与以往规定相比,本公告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比,本公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调整完善了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有关情形。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自然灾害造成纳税困难”的基础上,删除了“承担政府任务、全部停产”的情形,增加了“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的情形。二是将以往按困难情形划分市局、区县(分)局两级审批权限,调整为市局将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区县(分)局地方税务机关。三是明确了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关联内容
  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19年7月24日 
  关于重新核定2022年试点纳税人采取“成本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税务讲堂: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解读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京税函〔2023〕27号 
  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3〕5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推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三批措施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3〕38号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5号》的通知 财会〔2022〕25号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 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 2022年第20号 

 关键字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下放  困难  审批  权限  事项  减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放弃减免税

 减免税办理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个税优惠?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办税指南——房产税申报(“最多跑一次”事项)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我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税限额[定额]标准的通知 黑财税[2014]21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3号

 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4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政发〔2016〕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