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6号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年7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

  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设计审查。

  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同意的项目,应及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一般为1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应当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应当由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建设单位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

  (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6/1)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2020/12/1)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20/9/25)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0/9/25)
  中办 国办印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2020/9/21)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0号  (2020/9/21)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5号  (2020/9/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 人社厅发〔2016〕94号  (2020/9/2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年5月30日 劳社部发[2003]12号)  (2020/9/20)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1 号  (2020/9/20)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2008年1月4日颁布实施)  (2020/9/20)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9 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 年 第 2 号  (2020/9/1)

 关键字
  煤矿  建设  项目  安全  设施  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通知 矿安〔2023〕129号

 关于印发《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矿安〔2022〕128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征集煤矿水害治理先进适用技术和工作经验的函 矿安综函〔2022〕311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信息化总体发展规划(2022-2024年)》的通知 矿安〔2022〕162号

 关于修订印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80号

 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8〕12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转发煤矿部分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煤安监函〔2019〕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8〕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刻吸取内蒙古银漫矿业公司“2•23”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行管〔2019〕10号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15号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