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 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 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 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 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 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 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下载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pdf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关键字
  企业会计准则  货币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2〕3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22〕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22〕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22〕97号

 货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1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19〕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8〕10号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76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6]3号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财会[2014]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财会[2006]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财会[2006]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