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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开展试点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法律服务业,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国内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被确定为首批试点地区。2017年6月国务院批复了《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化方案》,作为十项扩大开放的举措之一,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是保障律师制度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见效,更好服务首都新时期改革发展的应有之义。

  二、开展试点工作的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深入,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大量增加。开展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增强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从而更好服务和保障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通过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加强国内律师与国外律师交流合作,提升我国律师办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发展壮大首都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打造涉外法律服务北京品牌。

  三、参与试点工作的北京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不含分支机构);

  (二)有专职执业律师20人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四)律师事务所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律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和接受外国自然人或外国组织任何形式的投资和资助。

  四、可以受聘为法律顾问的外籍律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外连续从事律师职业不少于五年,且系正在执业的律师;

  (三)具有较强的办理所在国及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相关规定。

  受聘为外国法律顾问的外籍律师每年在中国境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将收回并注销顾问证。

  五、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一)向受聘的国内律师事务所提供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二)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诉讼代理除外);

  (三)以分工协作的方式与本所国内律师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服务。

  六、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的数量有哪些要求?

  律师事务所聘请外国法律顾问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不含分支机构)专职执业律师总数的百分之五。

  七、外国法律顾问执业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一)在聘请期间从事或者宣称可以从事中国法律服务;

  (二)在名义上或者实质上成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参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三)担任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

  (四)同一时期受聘于两家(含)以上国内律师事务所从事外国法律顾问工作。

  八、试点阶段划分?

  本次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也就是试点工作第一年申请主体仅限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二年将申请主体扩大到符合细则要求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政策解读: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律师事务所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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