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式发布
2016年10月21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政府正式发布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通过确立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切实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即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是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方式是由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审查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大类18项具体标准。
同时,为了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一是,对于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以及市政府文件,要求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提交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作出说明,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加强公平竞争审核。二是,对于部门文件,规定市级单个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级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三是,各区政府参照市政府规定建立本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从2017年起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另外,为确保各项规定能够有效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从健全竞争政策、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强化宣传培训、严格责任追究五个方面明确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市有序实施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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